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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司的设立
Company Formation in 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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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限公司
 
根据 《1956年公司法》第3.1.(4)的定义,公司既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1.
不是一家私人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是 50万卢比或可能规定的更高的资本;
3.
是一家私人公司,但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Private Companies deemed to be Public Companies
Certain private companies are deemed to be public companies by virtue of section 43 A, viz.-
 
1.
当其实收资本的25%或更多是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团体持有;
2.
当其年平均营业额(过去3年)超过25亿卢比卢比;
3.
当它持有上市公司的实收股本的25%或以上;
4.
当通过邀请公众存款接受或续借存款。
 
然而,按照2000年《公司法》(修订),从2000年12月13日生效,被视为公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通知给注册处处长恢复原始作为私人有限公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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