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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司的设立
Company Formation in 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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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有限公司
 
第3.(1).(3)定义为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为:
(a)
成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10万卢比,在其他规定下可更高;
(b)
据章程:
 
转让其股份权利的限制;
公司人数限制为50人,这将不包括
 
成员是公司的雇员;
该公司的前雇员和终止雇员关系后又成为公司员工的成员
不得邀请公众申购公司任何股份;
禁止邀请或接受除其成员、董事或其亲属以外人员的存款。
这是说一家私人公司,除了早期的条件,应当有最低注册资本10万卢比或在其他规定下可更高,它的章程应规定禁止邀请或接受除其成员、董事或其亲属以外人员的存款。在这样的公司,不涉及公众利益。

私人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在第3(1).(3)没有得到改变,只是因为它是一个公众公司的子公司,而按第3(1).(C)的规定,如不参照其基本特征而是其他条款它是一个公众公司。在该条款上,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其成员为50人(员工股东以外)时,并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份时,该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因此,所有公司章程规定保持私人公司的基本特征方面的限制,转让权利的限制同样适用当一家私人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的子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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