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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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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
 
1. 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第166条的规定,每家公司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都是根据《1956年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每年应该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称为“年度股东大会”。每个公历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是法律对公司的强制性要求。
 
2. 举行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限制
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召开,即登记官已经发出公司登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第一次股东大会已经召开,公司成立的当年或次年不需要再开一次股东大会。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账户的关系,应该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为期初到财政年度结束之日为期末的期间,不会提前于股东大会超过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9个月。210(3) 这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阐明:
公司注册成立日期是 2007年10月23日
首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应在 22-04-2009
首届股东周年大会的召开,应符合该法的下列标准
会计期间的最后日期和会议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从 2007年10月23日起 9个月
第二届年度大会须在注册成立后第三个年头召开。因此,假设在上面的例子,第一个账户期间截止至 2008年3月 31日
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在2008年12月31 日召开或之前召开(9个月的差距)。  
下一个期间的账户将截止至2009年3月31日。  

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09年9月30日或之前召开(即成立后的第三个年头)。

在上面的例子中,提出2008年3月31日是财务年度截止日,第一次股东大会应该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召开,第二个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第三年召开。
正如上文所解释,没有必要在其注册成立的第一个公历年度,即2007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3. 随后的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举行的时间限制
如上所述,每家公司应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且通常两个会议之间的时间距离不超过15个月。第210条甚至进一步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应该在财务年度结束6个月内召开,在股东大会上,必须递交公司的财政报告。相应地,公司的规则是财务年度截止至3月31日的,应该在每年的9月30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4. 提交周年申报表
每家公司(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人公司,无论是否有股本)都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60天内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

不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后果是非常严重。如果一家公司未能遵守第159条,160条或161条的规定,公司以及每名高级人员是失责的,应该处以罚款,而当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500卢比。如果年度申报持续三个财务年度不提交,任何一个公司的董事将从他作为董事未提交年度申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5. 财务年度
一个财务年度是十二个月,且公司财务年度的账户应放在每个年度周年大会。在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一个财务年度可不到一年或多于一年,但不得超过15个月。

根据公司法第210(4)条,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延长一个财政年度到18个月。公司应当本财政年度结束前向注册处处长提交电子表格61的申请。申请可以以信件的方式由特许会计师、公司秘书、或在实践中成本会计给予充分的理由寻求时间的延长。

凡公司提出,以延长其财政年度,并在这一过程需要在周年大会举行会议应当作出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第210(4)扩大财政年度的申请表格61时间和给予的延伸时间的延长,根据第166(1)的规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6. 年所得税法下统一会计年度
1961年“所得税法”的目的,上年度的所得应随即在下个核定年度纳税。相应地,如所得税法目的,从1989-1990核定年度起,所得税税法要求所有的被核定人于每年3月31日申报所得。为了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目的,所有公司都需要以3月31日作为帐户截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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